原告:深圳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高新科技园宝德研发中心四楼410室。法定代表人:王其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和如,该中心主任。
原告深圳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已经撤销对原告深圳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五项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7)鄂0591民初864号判决书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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