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村六排五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0年1年2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被告白某某在诉讼期间将原告错汇的款项全额退还,故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深圳科源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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