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被告: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二层212-27室。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海忠。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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