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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珠,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被告: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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