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珠,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被告: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铠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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