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冯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根宝。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杜根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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