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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高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2018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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