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
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速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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