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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明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远,男,汉族,1994年4月7日生,住址昌黎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7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奇峰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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