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远,男,汉族,1994年4月7日生,住址昌黎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7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奇峰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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