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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甄一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素青,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素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6540.46万;2.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6540.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13.08元。1、2项合计6553.54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被告为购买桥西区甄朋冲通讯设备经营部的手机苹果6P金色16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034.00元,其中商品价款2988.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046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9月19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6540.46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被告郭某某未答辩。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诚信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郭某某与普惠快信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郭某某签订照片、《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3.原被告与有利网签订的《有利网借款协议》,被告与普惠快信签订的《还款提示单》、《商品交付确认书》;4.有利网致诚信祥公司的《代偿通知书》、诚信祥公司代偿转账凭证。但原告诚信祥公司提供的逾期客户信息及应还款明细、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证明中无被告郭某某的相关信息。故本院对原告诚信祥公司主张的除被告郭某某逾期及原告诚信祥公司代偿情况外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被告郭某某逾期及原告诚信祥公司代偿情况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诚信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代被告郭某某偿还了借款,故其主张被告郭某某偿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待原告诚信祥公司有其他新证据证明其代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后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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