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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伟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号荣超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康,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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