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号荣超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康,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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