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顺德,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顺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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