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大为,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大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 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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