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志强,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祁志强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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