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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长军

书记员: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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