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铅,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8年11月1日,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月恒
书记员: 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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