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霍丽云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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