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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6240.86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6240.8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39.53元,1、2项合计6280.39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6日,被告为购买承德双滦信通通讯手机超市的手机三姆斯201516G金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049元。其中商品价款29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05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1月16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6240.86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x年利率24%360x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麻春玲

书记员: 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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