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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3540.29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以3540.2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12.22元,1、2项合计3552.51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8日,被告为购买裕华区魔翼电动车销售中心的电摩中国酷车联盟TDR33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借款3456元,其中商品价款288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576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06月28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根据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还款期数9期,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尚欠6期未还,致使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包括剩余未还本金、欠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540.29元。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告为购买石家庄市裕华区魔翼电动车销售中心的中国酷车联盟TDR而寻求借款,被告向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该表载明:购买商品为电摩,商品价3880元,首付1000元,借款金额2880元,分9期还款,每期447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7月28日,于每月28日还款,指定还款户名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日,被告与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鉴于深圳普信金融服务有眼公司与互联网理财服务平台“有利网”的所有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有合作关系,负责审核并向有利网推荐借款人,并由被告拟通过深圳普惠快信全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利网向有利网平台的注册投资用户申请购买《个人借款申请表》中所列明的货物或服务,并由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与该借款相关的客户服务:借款本金以个人借款申请表所列借款金额及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之和为准。该借款本金不含被告向商家自行支付的金额;每月还款金额包括应支付给出借人的本金、利息及应支付给深圳普惠快信金融务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费和相应的保险手续费,本借款应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被告同意就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客户服务费”和“借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管理费”在借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另外在附加服务里还为借款人提供保险服务及还款随心包服务等。同日,被告签署《还款提示单》,显示借款金额为2880元,月还款金额为447元,被告对此表示“我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内容,且对其完全理解并同意。同日,被告签订《投权委托书》,委托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该公司将部分与被告借款有关的服务外包给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授权该公司或有利网以被告的名义在有利网注册账户及进行管理;授权该公司或有利网运营公司在向被告发放借款时,代被告接收借款本金并将借款本金支付至借款申领文件项下的商户,按照借款申领内容直接扣除被告应支付给该公司的费用,并进行还款管理;被告同意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作《借款协议》,授权该公司或有利网运营公司通过有利网账户操作,以被告的名义代为签署《借款协议》电子文本,并代为保管《借款协议》,一经该公司或有利网运营公司通过有利网对《借款协议》进行确认,相关协议即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同意受《借款协议》相关内容的约東。同日,被告签署《商品交付确认书》,确认收到电动车一辆。普惠快信公司遂将被告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金融信息服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借款人、担保人诚信祥融资担保公司及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服务有限公司多方共同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共计3456元,借款期限9个月,借款年化利率为11%,每月还本息401.81元:原告对被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方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清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原告向出借人授权的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根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有权以诉讼、債权转让等方式处理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此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包括剩余未还本金、欠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540.29元。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延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通过借款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利网平台向该网站注册的会员借款本金2880元,用于向指定商户购买电动车并向深圳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576元属实,被告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已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未依约还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代被告支付了代偿款3540.29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上述款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40.29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或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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