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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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