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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