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张家口市赤城县)。
诚信祥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某某偿还代偿款2544.27元;2、判令杜某某支付代偿利息(以2544.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从代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为2553.0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为购买宣化世纪通电讯中心的oppoR716G银色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杜某某名义借款。依据杜某某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借款2879元,其中商品价款23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48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诚信祥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根据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杜某某还款期数12期,但杜某某未依约还款,尚欠7期未还。诚信祥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2544.27元(包括剩余未还本金、欠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诚信祥担保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依法提请诉讼,请求依法判。杜某某在答辩期内为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诚信祥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杜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杜某某与普惠快信签订的《授权委托书》。5、杜某某与普惠快信签订的《个人借款申请表》及还款提示书。6、商品交付确认书。7、《有利网借款协议》。8、2018年2月28日“有利网”平台给诚信祥担保公司出具的《代偿通知单》。9、《逾期客户信息及应还款明细》、平安银行业务回单。10、2018年3月5日“有利网”平台出具的《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说明》。合议庭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评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诚信祥担保公司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杜某某名义借款。依据杜某某授权,”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有利网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6月19日还款,借款2879元,其中商品价款23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48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诚信祥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根据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杜某某应还款12期,但杜某某未依约还款,尚欠7期未还。诚信祥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偿款2544.27元(包括剩余未还本金1721.04元、欠款利息120.47元及逾期利息702.75元)。庭审时,诚信祥担保公司称,为实现债权,另支付了诉讼费50元及公告费700元。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担保公司)与被告杜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信祥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到庭参加诉讼,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诚信祥担保公司与杜某某“普惠快信”及“有利网”平台签订的《有利网借款协议》约定,诚信祥担保公司替杜某某代偿了“有利网”平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即取代“有利网”平台成为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向杜某某追偿。杜某某未及时向诚信祥担保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诚信祥担保公司主张杜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该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44.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44.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赵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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