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例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甄一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素青,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例阳,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例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例阳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5,789.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例阳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789.4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为购买邢台市桥东大宇通讯的手机vivoX6Plus玫瑰金64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3,779元,其中商品价款2,7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98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扣保责任。2016年1月30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5,789.43元。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虽然在诉状上给出了被告身份证号和住址,并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诉状上的住址也就是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住址即“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乡镇东环路3638号”根本就不存在,更不是被告的住址,诉状上被告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上被告。本案中被告是不明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宝记

书记员: 王雷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