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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078.73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078.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14.16元,1、2项合计7092.89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8日,被告为购买宣化世纪通电讯中心的手机苹果6,银色,16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一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439.00元。其中商品价款3288.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51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0月28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7078.73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表》显示,被告现居住地址为宣化区怡景园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同时购买手机门店地址为张家口宣化区百货大楼底商,个人借款申请表上已注明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原告起诉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被告不到庭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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