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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