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
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赵各庄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张颖
书记员: 崔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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