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男,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女,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张某某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 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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