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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男,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女,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张某某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 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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