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徐丽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镇五街石灰窑片*组***号,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立靖
书记员:李天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