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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常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354.12;2、请求判令被告常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4354.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8.71元,1、2项合计4362.83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被告为购买桥东区瑞达手机经销部的手机0PPOR9PULS金色64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一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3119.00元,其中商品价款2399.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72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8月21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4354.12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表》显示,被告现居住地址为桥西区永泰小区1号楼2单元402室,同时购买手机门店地址为张家口桥东区德胜南街东1号楼1号底商,个人借款申请表上已注明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原告起诉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被告不到庭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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