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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平、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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