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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131.24元;2.请求判令被告宋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131.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16.26元,1、2项合计8147.50元);3.公告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为购买张家口市天元电讯营业厅的苹果5s16g金色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940.00元,其中商品价款3800.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40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8月12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8131.24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宋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被告宋某某为购买张家口市天元电讯营业厅出售的手机,与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宋某某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借款。后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宋某某授权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协议约定,宋某某通过由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利网平台借款4940元,还款起止日期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还款分期期数为12期,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438.91元,原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止。2015年8月12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支付代偿款8131.2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借款协议、商品交付确认书、代偿转账凭证、代偿通知书及附件《逾期客户信息及应还款明细》、《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证明》予以相互佐证证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为购买手机而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借款4940元,其后宋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分期款项,导致诚信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代被告宋某某偿还了款项共计8131.24元。现诚信祥公司依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宋某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实际代偿之日为2018年5月10日,故被告应当按照本金8131.24元,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自实际代偿之日2018年5月10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131.24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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