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蒋维成,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6162.35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6162.3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执行,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为14.38元,1,2项合计6176.73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为购买邢台桥东区叶清通讯器材门市的苹果6银色16G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柏基公司)的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160元。其中由商家收取商品价款3200元,由普惠快信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借款管理费960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4月5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代偿款6162.35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刘某某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蒋维成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复印件、个人借款申请表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刘某某授权原告与有利网平台注册账户、发出借款需求及被告对电子平台签约事实予以确认。证据3、借款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3510元事实。证据4、还款提示单复印件、商品交付确认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刘某某已经实际取得���借款项购买的产品,借款已经履行的事实。证据5、代偿通知书复印件、代偿证明复印件、代偿转账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担保责任。证据6、电子照片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刘某某实际取得商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被告刘某某与普惠快信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以被告刘某某名义借款,用于购买邢台市桥东区叶清通讯器材门市的苹果6P16G水货银色手机。2016年4月5日被告刘某某提出的个人借款申请表载明:购买商品为苹果6P银色16G水货手机,商品价格4000元,首付800元;借款金额3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405元,首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5日;还款户名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依据被告刘某某授权,2016年4月6日,普惠快信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有利网借款协议》进行借款。该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有利网用户名KD13050201604051663)作为甲方、借款客户,案外人有利网用户名yhgxb001作为乙方、出借人,案外人普惠快信公司作为丙方,原告诚信祥公司作为丁方,案外人弘合柏基公司作为戊方,由被告通过有利网平台向案外人有利网用户名yhgxb001借款,借款本金416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为10%,月还本息数额为365.73元。借款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其中借款3200元即商品价款32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960元由普惠快信公司和弘合柏基公司收取。该笔借款由原告诚信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诚信祥公司未及时���行代偿责任,造成逾期还款的,应按照被告刘某某尚未清偿的全部剩余本金和利息之和,自逾期之日按0.05%的利率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同时自逾期之日按0.05%的利率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由出借人有利网用户名yhgxb001收取,逾期违约金由弘合柏基公司收取。2016年4月5日,被告刘某某从门店编号为115210商户处领取了苹果6P16G银色水货手机一部,并出具《商品交付确认书》。被告刘某某借款后,未按《有利网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12期借款本息未还。2018年4月27日,弘合柏基公司向原告诚信祥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逾期客户信息及应还款明细》,要求原告诚信祥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将包括被告刘某某拖欠的6162.35元(含借款本息、服务费等)在内的多名借款人拖欠的745146元转入弘合柏基公司银行账户。原告诚���祥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5月3日通过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弘合柏基公司招商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汇款745146元,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给付了弘合柏基公司包括被告刘某某拖欠的6162.35元在内多名借款人拖欠的745146元。2018年5月8日,弘合柏基公司出具《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证明》,证明诚信祥公司已向该公司支付包括被告刘某某拖欠的6162.35元在内多名借款人拖欠的745146元。本院认为,有利网借款协议是原、被告及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外人有利网用户名yhgxb001作为出借人通过弘合柏基公司有利网平台向被告刘某某出借借款,被告刘某某领取购买的苹果6P16G银色水货手机后,负有依约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等的义务。在被告刘某某逾期未偿还出借人借款本息后,原告诚信祥公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替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情况下,原告诚信祥公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本息享有追偿权。本案中,被告刘某某申请的借款金额为3200元,且被告刘某某购买手机实际需要借款金额为3200元,对被告刘某某拖欠案外人有利网用户名yhgxb001借款本金3200元予以认定。案外人普惠快信公司根据被告刘某某的授权签订《有利网将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管理费960元属于为了实现被告刘某某借款3200元产生的费用,但和有利网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逾期违约金相加总计不得超过借款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代偿6162.35元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管理费、逾期罚息、逾期违约金部分为:以借款本金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实际借款之日2016年4月6日计算至原告代��之日2018年5月3日止共计758天,借款3200元借款利息、管理费、逾期罚息、逾期违约金部分共计1594.92元。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代偿款的数额以本院审理查明的代偿款4794.92元为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刘某某负有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的证据,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4794.92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文国
书记员:韩一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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