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茹,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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