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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