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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姜翠云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5711.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冯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711.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11.42元,1、2项合计5722.7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为购买承德双滦升辉手机商店的手机ViVo6a64G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3779.00元。其中商品价款2799.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980.0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3月1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但被告未依约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姜翠云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姜翠云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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