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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丽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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