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丽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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