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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严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乔正英、康凤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严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正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严某某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081.8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严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081.8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0日,16.16元,1、2项合计8098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7日,被告为购买裕华区金诚信电动车商行的电动摩托车路虎前后碟刹绿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940元,其中商品价款3800.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4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8月27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8081.84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该组证据证明被告身份,证明被告为购买裕华区金诚信电动车商行路虎前后碟刹绿色电动摩托车,因资金不足需要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为此,被告与普惠快信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约定:被告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代为其寻找出借人,代为签订借款合同,普惠快信公司向被告收取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组证据:借款协议、还款提示单、商品交付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普惠快信公司将被告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合柏基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公司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人深圳诚信祥公司及弘合柏基公司多方共同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电子文本),被告通过有利网平台向出借人借款共计4940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12月,月还本息数额为434.3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原告对被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方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清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原告向出借人授权的弘合柏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确认为购买摩托车而通过普惠快信提供的分期付款业务进行借款,在该份提示单中显示被告充分了解本次借款分期偿还所涉及的商品及借款还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月还金额、还款时间、首次还款时间,并知悉还款的方式和途径)。2015年8月27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了所购买的摩托车。商品交付确认书显示,被告同意并认可弘合柏基金融公司将借款资金划付给商户即视为借款合同项下放款义务已实际履行。有利网平台向商户支付货款后,被告实际已经领用了所购买的商品,签署了商品交付确认书,商户收到商品货款,视为被告已经获取相应借款。
第三组证据:弘合柏基公司向原告发送的《代偿通知书》,《逾期客户信息及应还款明细》,《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证明》,平安银行向原告出具的《业务回单付款通知》各一份,证明被告严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书,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通过平安银行履行了代被告严某某偿还出借人8081.84元的还款责任。
被告严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7日,被告严某某为购买裕华区金诚信电动车商行的电动摩托车路虎前后碟刹绿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普惠快信公司将被告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柏基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公司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人诚信祥公司及弘合柏基公司多方共同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电子文本),被告通过有利网平台向出借人借款共计494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12月,月还本息数额为434.3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原告诚信祥公司对被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方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清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原告向出借人授权的弘合柏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8月27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了所购买的摩托车。商品交付确认书显示,被告同意并认可弘合柏基金融公司将借款资金划付给商户即视为借款合同项下放款义务已实际履行,有利网平台向商户支付货款后,被告实际已经领用了所购买的商品。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弘合柏基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诚信祥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原告对被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10日,原告依据弘合柏基公司提供的被告应还款明细,通过平安银行转账给弘合柏基公司,替被告代偿了其名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还款数额8081.84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被告严某某授权普惠快信公司与出借人、弘合柏基公司有利网平台、原告诚信祥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有利网平台向商户支付货款后,被告实际已经领用了所购买的商品,视为被告已经获取相应借款。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被告代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8081.84元,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8081.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替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代偿款,是对原告资金的逾期占用,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81.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808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高永辉
人民陪审员 康连贵

书记员: 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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