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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敬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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