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寒,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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