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春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45.80元,减半收取计11,47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胜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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