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
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马吉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
负责人詹清和,系该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谢挺,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婉纯,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负责人刘义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吉,系该行员工,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承担(已交纳)。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和世达微电子商行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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