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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豪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豪杰,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豪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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