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24层2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丁华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琳,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易湾15号。
经营者:程伟,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广兰道6号。
法定代表人:申明。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第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美乐斯建筑装饰材料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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