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容城县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王家营村津保公路北轻纺城市场C-44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诉被告容城县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被告永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海法、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交付原告处理销毁;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清除被告永发公司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四、本案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岑锐洪系《五彩豆豆鸡》的著作权人,于2016年5月9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五彩豆豆鸡》并于同日在深圳首次发表。2016年6月15日,广东省版权局向原告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6-F-00006120。原告经权利人岑锐洪许可后,在此著作权的基础上生产和销售五彩豆豆鸡毛绒玩具产品,被公众熟知也获得了大量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6年底,原告发现其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五彩豆豆鸡毛绒玩具销量非正常下滑,经多方调查,发现被告永发公司在未经原告以及权利人岑锐洪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网址上擅自利用上述著作权所示图片,销售和该图片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毛绒玩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发现此情况后于2016年10月20日在广东省南山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南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号(2016)深南证字第22416号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系《五彩豆豆鸡》的著作权人许可人,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永发公司未经同意或授权擅自利用五彩豆豆鸡图片生产和销售五彩豆豆鸡毛绒玩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用权,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了被告永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系《五彩豆豆鸡》的专有许可人,在专有许可有效期内,其有权禁止他人利用作品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被告永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销售与《五彩豆豆鸡》相似的产品,该销售行为有广东省南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永发公司在网路上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及网络传播权。综上,原告关于被告永发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将全部侵权产品交付原告处理销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尚有侵权商品的具体数量和库存事实,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永发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本案所涉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具体的交易,而是通过网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传递等服务,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均为网络用户自行发布;其次,原告发现被侵权后,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阿里巴巴公司投诉,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事前监控义务,对网络中所有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查,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会过度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再次,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举证服务条款、法律声明以证明其主观上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综上,阿里巴巴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并无明知、应知的情形,故无需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等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容城县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 勤 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 代理审判员 周子辰
书记员:颜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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