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杨某毛绒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杨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杨某毛绒玩具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房 勤 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 代理审判员 周子辰
书记员:颜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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