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石荣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勤,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30元减半收取64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9765元,由原告深圳市木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书记员: 白羽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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