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刘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东段666号。
法定代表人闫保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柔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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