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文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路18号永盛达工业园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功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深圳市文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文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文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深圳市文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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