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
米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田月平(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戴福堂(北京润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3栋1605。
法定代表人林伟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胜利路南三条五金电器市场四海五金电料市场外围11号。
委托代理人田月平,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牛电器公司)、林某某因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电器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笫00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林某某涉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该行为是本案公牛电器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涉及的内容之一。因此,林某某涉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地点,亦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同时,石家庄市又是作为被告之一的林某某的住所地。公牛电器公司选择该地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彩牛电器公司、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涉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该行为是本案公牛电器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涉及的内容之一。因此,林某某涉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地点,亦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同时,石家庄市又是作为被告之一的林某某的住所地。公牛电器公司选择该地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彩牛电器公司、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冯江南
审判员:李世文
审判员:曹刚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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