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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住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天润未来城。
负责人:张宗福,开元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开元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开元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元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君

书记员: 蔡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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