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秋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妮,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洁,女。
被告:上汽安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汽安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受理。2019年7月12日,原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7月18日,反诉原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以达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377.30元,减半收取,计2,688.6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289.75元,由反诉原告安某天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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