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慧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曾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陆 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